定期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案例
2022-08-04
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1年年度報告且截至2022年7月25日仍未披露,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情況: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應切實履行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職,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2021年年度報告無法按期披露的障礙并披露年度報告,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證廣大投資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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